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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1.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643號函辦理。
  2. 按「性別平等教育日」原係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訂定之,因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爰改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28款規定予以核定。
  3. 各級學校得自行配合行事暦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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